燃氣報警器系統在實際中存在的問題
燃氣報警器系統在實際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需嚴格整治,還應引發思考。
一、安裝驗收方面
1.應裝未裝燃氣報警系統
《方案》中明確“應裝未裝”為隱患,《新安法》第三十六條明確:“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氣小型餐飲等非居用戶裝修和換租比較頻繁,偶有應裝未裝燃氣報警系統的情況,《新安法》實施后《方案》很快出臺,也旨在“督促使用燃氣的餐飲等各類企業,盡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因為,《新安法》實施后“應裝未裝”已不僅僅是違規,而且是一種違法行為。對于應裝未裝非居用戶,有關檢查單位應針對性提升檢查頻次、嚴格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對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甚至不配合整改的,查實后由執法部門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2.燃氣報警系統安裝不規范
燃氣報警系統安裝的規范性,跟用戶的用氣安全息息相關。規范的安裝大致統一,不規范的安裝卻各有不同,工程驗收中經常看到各種不規范的安裝問題,如;“探頭高度不規范”、“探頭位置不合理”、“主機位置非最優”、“報警主機無備用電源”、“主機電源非消防專用電源”、“報警未與排風系統連鎖”等,問題各不相同,卻都可成為“致命”的隱患。該類問題比較常見,其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檢查單位堅持“發現即要求整改并閉環管理”原則,將有利于該類問題逐漸減少。
3.報警主機安裝要求不明確
燃氣報警系統主機應該裝在什么位置?是否必須裝在24小時有人的值班室/消防中心才不算隱患,否則必須挪動其主機?
在很多涉及燃氣報警系統的驗收中,經常遇到上述問題,偶有驗收主體不同、對象不同,會有對報警控制器安裝位置要求嚴格程度不統一、不一致、不明確的現象,甚至因此導致一些非居用戶遲遲用不上清潔環保的天然氣。該問題之所以長期困擾從業人員,與有關規范內容息息相關,簡要分析如下:
( 1)《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中第6.2.1條規定:“商業燃具或用氣設備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且便于維護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和切斷等安全裝置”。該全文強制規范規定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簡潔明了未限定報警主機安裝位置。
(2)《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146-2011)》第3.1.6條規定:“設置集中報警控制系統的場所,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專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本條規程對報警主機安裝位置有了規定,但并不能作為燃氣報警主機安裝位置的強制規定依據:其一,本條規定設定有前置條件,即:“設置集中報警控制系統的場所”,顯然未設置或不具備條件設置(值班室、控制中心等)集中報警控制系統的用戶并不適用該條款。如若照搬照套,難免是生硬解讀規范的做法;其二,《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146-2011)》是推薦性規程,不具有強制性。
( 3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2020年版)》10.8.2第5條規定:“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宜集中管理監視”。此條用“宜”,較為柔和,顯然規范考慮了到現實情況下不少用戶切實不具備設定集中管理監視的條件、必要性等問題。
(4)《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第3.3.11條規定:“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應在被保護區域內設置一個或多個手動觸發聲光報警裝置”。規程制定說明中解釋:“本條的規定主要是因為集中報警控制系統中一般探測器不具備聲光報警功能。聲光報警功能一般在報警控制器(主機)上,為了提醒現場人員發生了泄漏,特作此規定”。本條規定及其制定說明已然從本質上道明了設置燃氣報警系統的初衷(根本目的),即:及時告警現場人員、有關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應及時知曉的人員,確保大家第一時間知曉發生燃氣泄漏,確保及時合理應對、保障大家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損失。
上述條款,涵蓋了燃氣報警系統及其主機安裝要求的主要內容,整體上規范并未將燃氣報警主機安裝位置的規定進行絕對的明確和限制,只因對未設置集中報警控制系統、所用非總線制燃氣報警系統、值控室/消防中心距離用氣點切實太遠等情況的非居用戶,“燃氣報警主機安裝位置”理應充分結合用戶實際,圍繞規范的核心要義制定更有效的解決方案。
(二)維護檢定方面
《新安法》中第三十六條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等全過程提出了要求,第一次明確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為保障有效期內燃氣報警系統正常使用,業主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報警系統開展維護、檢測及標定等工作。而長期以來燃氣報警系統維護維保在下面兩個方面的問題較為明顯:
1.設備維保覆蓋率極低
當前,燃氣報警系統是否維護普遍由業主自行選擇和決定,大多數用戶不愿長期為此買單,寧愿出現故障問題后一次性維修解決。因此,除了一些大型的物業單位有長期合作的維保單位,其他非居用戶報警系統維護保養的覆蓋率極低。這也是用戶燃氣報警探測器、控制器等經常檢查出故障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2.檢測標定質量被忽視
不少用戶對自家設備的使用需求既不清楚、也不在意。設備雖貼了檢測有效期標簽,但業主并不清楚檢測標定相關情況、對設備運行質量狀況模糊不清,系統設備檢測標定質量被忽視,其能否真正發揮作用并無保障。
(三)檢查排查方面
1.“一刀切”增加小型非居用戶負擔
實際檢查中,不少小型非居用戶雖獨立設有燃氣報警控制系統,依然被要求改移燃氣報警主機,這種無視實際,統統要求燃氣報警主機改移的做法導致不少小型非居用戶長距離遷移報警主機,用氣負擔明顯增大。可作為支撐的規程條款為《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146-2011)》第3.3.1條規定:“在商業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設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時,可選擇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對面積小于80 ni的場所,可選擇獨立燃氣報警控制系統”。規程制定說明中解釋:“第3.3.1該條規定了商業和工業企業用戶用氣場所,設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時,主要選擇由典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控制器等組成的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但對面積小于80 mi的商業網點,如小型餐飲等,可以設置獨立燃氣報警控制系統,這樣可以降低用戶負擔”。
2.檢查排查隱患點不夠全面
檢查排查中,燃氣報警系統關注點不全面的情況時有存在。例如,今年4月在僑鑫國際調研中發現A餐廳“切斷閥不切斷”、B餐廳“報警主機聲光報警失效”、“C餐廳報警系統未跟排風系統聯動”等問題,此類問題關系到系統在關鍵時刻能否發揮作用,現場全面檢查中容易受檢查時點、檢查人員、現場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從而被忽略或遺漏。
3.報警系統功能檢查核驗深度細度不足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第D.1.2條規定:“在現場,不論工程驗收或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應僅對探測器報警動作值、聯動功能、聲光報警功能實施檢驗。”此規定雖用了“應僅”,但實際檢查核驗中因各種原因,致使多數檢查主體對報警系統功能進行核驗的過程中卻難以達到此處“應僅”要求的深度。以探頭報警功能動作值核驗為例:一.報警動作值與銘牌上標明的報警設定值之差不超過±10%LEL,則探頭功能質量屬于“合格”﹔二.報警動作值與名牌上標明的報警設定值之差超過10%LEL,但仍在1%LEL~25%LEL.范圍內,則探頭功能質量屬于“準用”﹔三.報警動作值超過25%LEL,則探頭功能質量屬于“不合格”;在檢查核驗現場工作實際開展過程中,處于各種原因,難以保證能如此深入、精準。
(四)其他問題
1.用戶端人員安全意識相對較為薄弱
非居用戶端人員流動性大、對燃氣設備設施缺乏了解、生產安全意識薄弱,導致規范統一管理難度大。眾多歷史事故經驗表明,生產環境中個別安全意識水平極低的個體常常“影響”和“決定”一群人的命運,因此全面提升用戶端全員安全意識,意義重大。
2.完善統一的監測預警平臺尚未搭建
當前,主管部門對燃氣報警系統重視程度前所未有,燃氣報警技術服務需求顯著增加,系統安裝、維護、檢定等有關人員技術專業能力參差不齊,有實力有保障的第三方技術服務力量及監測預警平臺急需出現,且政府及燃氣企業對燃氣報警系統的管理仍處于平臺搭建期,因此當前燃氣報警系統的高效管理有一定難度。